高校毕业生
● 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市、县区、开发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
● 非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
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2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合人社秘[2011]121号)
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
合肥市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
《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
安徽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2009]473号)
取得《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
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职业培训补贴申报表(个人)》;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合肥市财政局、原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236号)
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 领办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创业愿望的初始创业人员。
● 原则上由3人以下组成,投入资金在10万元以下。
创办人向创业项目所在地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也可通过创业所在地的社居委、街道劳动保障平台,向创业服务中心推荐。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申请书和章程、从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组织起来就业实体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就办[2009]11号)。
持《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证书》的非正规就业组织,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创业服务中心。
申请报告(一式两份);《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非正规就业组织章程2份;从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创业实体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原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的实施意见(合劳社秘[2009]214号)
投资设立50万元以下有限责任公司的高校毕业生。
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零首付”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窗口。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合政[2009]62号)
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 执照副本);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 费、预防性体检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涉及行政收费减免的单位。
关于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和农民工就业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合价费〔2009〕239号)
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依法兴办实体,进入政府投资兴办的创业孵化园区的。
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按人均15平方米计算),1年内减半缴纳水电费。
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园区服务管理机构与各经营户签订的《租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创业实体领办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吸纳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件复印件各2份;房租、水电、物管等费用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创业实体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原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的实施意见(合劳社秘[2009]214号)
●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赴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
● 领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证书》的创业实体。
● 个体经营:《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担保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组织起来就业实体:《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证书》、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担保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个体经营:本市户籍且属于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的贷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居委提出申请,社居委对申请人的诚信程度进行评估,掌握贷款人基本情况,同意推荐的,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再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小额贷款担保经办机构申请贷款。
● 非本市户籍,但属于小额贷款发放对象的贷款人,且创业项目在本市的,由创业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小额贷款担保经办机构申请贷款。
● 组织起来就业实体:领取《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证书》的创业实体,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创业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诚信程度进行评估,掌握贷款人基本情况,同意推荐的,在《组织起来就业实体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经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创业服务中心推荐的实体,可向省、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小额贷款担保经办机构申请贷款。
《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合劳社秘[2009]120号)、《关于试行合肥市登记失业人员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9]174号)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非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可以享受税收减免。
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所在县区(开发区)地税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