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我院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国家奖学金:
(一)宿舍卫生评比不达标,不服从学校宿舍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提出更换宿舍的;
(二)体育成绩不达标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集体活动和劳动的;
(四)不尊敬师长,不遵守课堂纪律的;
(五)其他不适合参评国家奖学金的情况。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比例,下达给各系具体名额,由各系组织等额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2天后,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报院学生工作部,提交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或相关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安徽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及拨付的资金后,学院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要接受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