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进一步做好我院奖学助学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按有关上级文件精神执行,由学院教务与学生工作部协调分配到各系。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达到学院三等奖学金标准。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困难学生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宿舍卫生评比不达标,不服从学校宿舍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提出更换宿舍的;
(二)体育成绩不达标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集体活动和劳动的;
(四)不尊敬师长,不遵守课堂纪律的;
(五)其他不适合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情况。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省教育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每年9月份按照学院当年通知的具体时间,向学院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二)学院学生工作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各系具体名额;
(三)学院各系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班级民主评议、系里审核公示的程序,按时向学院推荐候选人;
(四)学生工作部根据各系的推荐,组织等额评审,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学院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部门。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应及时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院、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应接受学院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系要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奖金使用的有效指导与监督,杜绝获奖学生用励志奖学金请客、购买奢侈消费品等铺张浪费现象,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作用的发挥。
第十四条 学院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