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2022〕38号 颁发日期:2022年4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切实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办法》(皖发〔2019〕11号)以及省财政、省教育厅等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开展的预算绩效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评价,是指学校运用科学、严谨的方法和程序,对学校预算资金及其使用主体的支出行为、产出和效果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的过程。
第四条 财务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学校预算绩效进行客观、公正地反映。
(二)统筹兼顾。学校自评和财政评价各有侧重,学校自评由学校开展,侧重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我检查;财政评价由省财政厅开展,侧重于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或政策实施效果的全面反映。
(三)责任约束。校长对学校预算绩效负责,学校自评工作方案应由校长审核,自评结果、财政评价结果应送校长审签。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安徽省省委和省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三)学校各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办学条件、社会服务和社会影响力等评价标准;
(五)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巡视、巡察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学校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二)拟定学校自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学校绩效评价工作;
(三)指导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执行单位的评价工作;
(四)配合完成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的财政评价;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评价职责。
第八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实施本部门管理的预算资金的自评,出具自评结果;
(二)指导项目执行单位的自评工作;
(三)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评价职责。
第九条 项目执行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实施本单位执行的预算资金的自评,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自评情况;
(二)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评价职责。
第三章 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根据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要求,绩效评价的范围是所有纳入学校预算的资金。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按照评价主体分为学校自评和财政评价,财政评价包括重点评价和再评价,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开展;按客体分为项目评价和学校(学院)整体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
对延续年度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全部完成后适时开展全周期绩效评价。
科研项目将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科研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根据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的要求,学校自评的范围是纳入学校预算的项目和学校(学院)整体绩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逐步开展对学校整体绩效的财政评价。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绩效评价。主要从产出、效果等方面,综合衡量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侧重于绩效改进。
(二)学校(学院)整体绩效评价。主要围绕学校(学院)职责,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办学条件、社会服务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的活动,从产出和效果等方面,衡量学校(学院)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侧重于提高学校(学院)整体绩效水平。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方法和结果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学校自评应当根据预算批复的绩效指标开展绩效评价,不另设定绩效评价指标。根据预算批复的绩效指标开展绩效评价完成后,确有需要的,可另设绩效评价指标开展评价,绩效评价指标中的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应作为次年绩效目标进行设置。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应当采用两种以上方法。
(一)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高校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三)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四)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同行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五)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组织方式包括学校自行实施和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两种。如果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第三方机构应当明确主评人,其他参与评价人员可以自行确定,重点项目可以外聘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学者共同完成委托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绩效评价,应当出具绩效评价结果。
由学校自行实施的,学校直接形成绩效评价结果。
根据需要,学校自评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基础上形成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项目绩效评价和学校(学院)整体绩效评价应当采取评分的形式,总分设置为100分。
第五章 学校自评规程
第二十条 学校自评的程序:
(一)制订工作方案。自评工作方案须呈校长审核,根据校长要求启动学校自评工作。
学校自评工作方案由学校或学校会同第三方机构共同研究制订,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对象、组织方式、评价方法、调查问卷设计、评价人员组成、实施时间安排等内容。学院自评由学院制定工作方案,报联系校领导审核后实施。
(二)组织实施自评。通过案卷研究、调研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核实数据和信息,并对这些数据和信息进行整理分析。
(三)撰写学校自评结果。在整理分析基础上,学校直接形成部门自评结果,或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绩效评价报告为依据,形成部门自评结果。
(四)建立学校自评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自评应当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评分。
学校自评采取评分的形式,满分为100分,不设置加分项,可以不评级。其中:预算执行情况20分,产出指标40分、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40分。学校根据各项指标重要程度确定二、三级绩效指标的权重。
第二十二条 学校自评的评分方法。
1.定量指标。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未完成的,按完成值在指标值中所占比例记分。
2.定性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80-50%(含50%)、50-0%合理确定分值。
各项绩效指标得分汇总成该项目自评的总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自评结果呈现形式。
1.表格形式
对工作运转保障类的项目、金额小于50万元(含)的项目以及项目支出总额小于50万元(含)的学校整体绩效自评,由学校(学院)自行实施并出具自评表(格式见附1、附2)。
2.文字形式
除以上外,应当出具项目自评结果或整体绩效自评结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院)自评结果(文字形式)的内容主要包括自评结论、佐证资料等(格式见附3、附4)。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院)自评结果(文字形式)分为缩略版和摘要版两种版本,缩略版供管理部门、教代会审查使用,摘要版主要供校长审签。
第二十六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应于每年4月10日前完成自评并将有关资料报送财务处,学校审核后,由财务处于每年4月20日前将自评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认真履行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纪委办、审计部门加强对自评结果真实性、准确性的复核。
第二十八条 受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保证报告的公信力和客观性。
第二十九条 对在绩效评价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